重慶市黔江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內部流程
第一條 為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順利開展,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》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(暫行)》,結合本局實際,特制定本流程。
第二條 本局各科室在制定市場準入、產業(yè)發(fā)展、招標投標、政府采購、經營行為規(guī)范、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(guī)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(以下統(tǒng)稱政策措施)時,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內部審查,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,防止排除、限制市場競爭。
第三條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、限制競爭效果的,可以實施;具有排除、限制競爭效果的,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;未經公平競爭內部審查的,不得出臺。
第四條 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按照“誰起草,誰審查”的原則,由本局各科室負責本部門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內部審查工作,在文件起草過程中,嚴格按照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(暫行)》要求進行自我審查,形成書面審查結論,隨相關文件材料送法治科合法性審核。法治科審核通過后,上報分管領導審定。
第五條 書面審查結論由各起草科室存檔;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,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。
第六條 各科室根據工作需要,可以申請委托第三方專業(yè)機構,協(xié)助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內部審查和定期評估。
第七條 各科室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時,認為雖然具有一定限制競爭的效果,但屬于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(暫行)》規(guī)定的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、文化安全、涉及國防建設,為實現扶貧開發(fā)、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,為實現節(jié)約能源資源、保護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等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例外情形,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施:
(一)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,即為實現相關目標必須實施此項政策措施;
(二)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;
(三)明確實施期限。
第八條 各科室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(guī)定。認為適用例外規(guī)定的,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(guī)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。
第九條 對以往出臺的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,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(zhí)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。停止執(zhí)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要求向社會公開。
第十條 各科室應于每年12月30日前將當年度的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情況表報送到價監(jiān)競爭科匯總存檔。